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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訴人
尤漾羚
被上訴人
戴蘇富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6,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內雖表明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

如於上訴審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再補具委任狀,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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