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
- 上訴人
- 尤漾羚
- 被上訴人
- 戴蘇富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56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976,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內雖表明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
如於上訴審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再補具委任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