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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

返還投資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

上訴人
蘇增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解三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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