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致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
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
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