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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慶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致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宏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9

7號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9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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