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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霞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高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