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弘罡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