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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6號

給付生活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水生
被告
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賴清祥
被告
被告
梁家茜

      許恆華

      林吳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收受裁定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07 年度救字第93號定駁回其聲請,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320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已於107 年10月2 日收受該抗告裁定,有該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

四、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既無理由,自應依前開補費裁定如數補繳裁判費,然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也缺乏宣告的依據,均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5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生活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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