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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

上訴人
王弘輝

      王弘治

      王明宏

      王江惠嬌

      王志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秀香等人因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

668,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1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8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