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
- 上訴人
- 蔡伯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進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108年1月30
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26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2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秋進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108年1月30
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82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226萬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52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