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
- 上訴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蔭因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蔭因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