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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蔭因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554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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