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
- 上訴人
- 鎮清宮
- 法定代理人
- 翁火墉
- 法定代理人
- 蔡福榮
- 被上訴人
- 王涼洲
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2號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