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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

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

上訴人
鎮清宮
法定代理人
翁火墉
法定代理人
蔡福榮
被上訴人
王涼洲

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02號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0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主任委員罷免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