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 上訴人
- 王明星
王麗眞
王麗琴
王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鴻因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3,75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
王麗眞
王麗琴
王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鴻因107年度訴字第2944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03,75
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