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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姚衛華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邱献民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0月15日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

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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