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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朱子清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中市豐原區大湳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謝佳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63 號確認重劃會選舉無

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

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為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

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重劃會選舉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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