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柯喻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19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5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麟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萬19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0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