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 原告
- 賀姿華
- 被告
- 賴清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62 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1 萬6,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62 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1 萬6,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