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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告
賀姿華
被告
賴清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62 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1 萬6,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2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