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吳姿儀
- 被上訴人
- 湯媚玲
湯媚卿
林秀美
林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對待給付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4,954 元(計算式:1,583,267+1,130,923+340,382+340,382=3,394,95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