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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號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號

上訴人
吳姿儀
被上訴人
湯媚玲

      湯媚卿

      林秀美

      林崇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對待給付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94,954 元(計算式:1,583,267+1,130,923+340,382+340,382=3,394,95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