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8號
- 原告
- 何美純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辦理選舉訴訟司法驗票工作人員
日支工作費支給要點第2 點規定:「選舉訴訟事件,法官認為有
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驗票之必要,經兩造當事人同意負擔驗票費用
,其司法驗票工作人員工作費支給對象及日支數額如下:㈠驗票
組:⒈法官新臺幣三千元。⒉書記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⒊錄事
、執達員及法警新臺幣一千八百元。⒋協助驗票選務作人員新臺
幣二千七百元」。查本件當選無效事件,有一定期限內完成驗票
之必要,驗票所需法官、書記官、錄事各1 位,協助驗票選務工
作人員6 位,預計半天完成驗票,工作費計新臺幣11,700元〈計
算式:(3,000 +2,400 +1,800 +2,700 6 )2 =11,700
〉。另尚需棉質手套10雙200 元(每雙20元)。請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代墊上開驗勘選票所需之驗票費用11,900元,逾
期未繳則駁回原告驗票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