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被上訴人
- 王仁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廢棄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即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
傭關係存在,及每月給付薪資部分,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被上訴人可獲得之利益,即倘繼續受僱於上訴人期間內按月可領
取之薪資定之,核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
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而被上訴人為78年1
月27日生,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
歲計算,被上訴人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逾10年,依上開規定,應
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參酌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被上訴人主
張之金額,其平均月薪為34,762元,故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4,171,440元(計算式:34,762元×12月×10年=4,171,44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