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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佩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欣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亮均間請求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7 年度重家訴第5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7 年度重家訴字第5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