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永澤
- 即原告
- 郭鴛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珍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05 號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上訴人即上訴人全部
敗訴判決,依其起訴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6,2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