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信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煜文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蔡千惠
林大暉
林欣佩
林欣宜
林大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10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308 萬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5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