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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信維
訴訟代理人
陳煜文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林蔡千惠

      林大暉

      林欣佩

      林欣宜

      林大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10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下同)308 萬47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159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1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