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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返還消費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寄託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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