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