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O萍 詳卷
邱O淇 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O齊等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O萍所主張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81,63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6,881元;上訴人邱O淇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79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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