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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O萍 詳卷

      邱O淇  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O齊等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O萍所主張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81,63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46,881元;上訴人邱O淇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792,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均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9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