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4號
- 原告
-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進家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直
- 被告
- 張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訴訟代理人即實際負責人黃世直現於雲林監獄執行,無法返回公司找正確損失收據,爰聲請停止訴訟四至八個月等語。
二、經查,原告所執理由於法律所定得裁定停止之法定事由(見附錄所示法條)均不符合,原告所為之聲請自不准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 (裁定停止-特殊障礙事故) 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 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裁定停止-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 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 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 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 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 第 1 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 (裁定停止-已在外國法院起訴之事件)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 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 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 此限。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184條 (裁定停止(四)-提起主參加訴訟) 依第54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 止本訴訟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 (裁定停止(五)-告知訴訟) 依第65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 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