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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確認會員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原告
張廖萬宙
原告
張碧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被告
張廖萬榮
被告
張世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員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