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 原告
- 張廖萬宙
- 原告
- 張碧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英傑律師
- 被告
- 張廖萬榮
- 被告
- 張世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