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顧祥生

      (原為胡善棚由顧祥生於上訴時聲明承受訴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綉雲、普瀛企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8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本金部分)為新臺幣52,589,700元(22,589,700元+30,0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2,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