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
- 上訴人
- 林秀峰
上訴人與被告上訴人江宜庭、麥春密、洪麗琴、蔡清輝間因107
年度金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5號
上訴人與被告上訴人江宜庭、麥春密、洪麗琴、蔡清輝間因107
年度金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