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 債權人
- 陳惠玲
- 債權人
- 李淑娟
- 債權人
- 周芫生
- 債權人
- 周菊英
- 債權人
- 周學忠
- 債權人
- 周許金月
- 債權人
- 劉寶珠
- 債權人
- 張夢媛
- 債權人
- 韓淑慧
- 債權人
- 劉又瑄
- 債權人
- 林翠萍
- 債權人
- 吳秋敏
- 債權人
- 陳盈瑄
- 債權人
- 龍維俶
- 債權人
- 沈思敬
- 債權人
- 劉婷瑀
- 債權人
- 陳琳琳
- 債權人
- 思敬、劉婷瑀、陳琳琳共同
- 債務人
- 高耀國
- 前列李淑娟、周芫生、周菊英、周學忠、周許金月、劉寶珠、張
- 夢媛、韓淑慧、劉又瑄、林翠萍、吳秋敏、陳盈瑄、龍維俶、沈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玲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芫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菊英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學忠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許金月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夢媛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淑慧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⑾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翠萍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敏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龍維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思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婷瑀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琳琳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