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債權人
林玉珠
債權人
姚書聖
債權人
簡幸珈
債權人
林聿芸
債權人
吳昭樂
債權人
劉宏良
債權人
李穗銘
債權人
李春桃
債權人
蒲素英
債權人
陳億蓮
債權人
王宜華
債權人
農畹苓
債權人
吳全童
債權人
王燕苹
債權人
陳雅鳳
債權人
周明逸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玉珠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書聖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幸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聿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昭樂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宏良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穗銘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桃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素英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億蓮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宜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農畹苓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全童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燕苹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鳳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明逸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