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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債權人
董惠娟
債權人
董惠民
債權人
董蘇碧月
債權人
陳玟潔
債權人
陳聯登
債權人
林亞賢
債權人
李婉甄
債權人
林艷秋
債權人
周文斌
債權人
楊正雄
債權人
張玉鑾
債權人
郭雅惠
債權人
詹月里
債權人
蔡采珍
債權人
黃渼文
債權人
王直如
債權人
郭惠貞
債權人
郭惠美
債權人
張美華
債權人
賴麗香
債權人
蔡來福
債權人
莊絮因
債權人
許秀絨
債權人
林清朝
債權人
林健茂
債權人
張沈玉猜
債權人
林麗娟
債權人
林沛伶
債權人
周旻蔚
債權人
許育馨
債權人
劉嘉暉
債權人
蔡憶萍
債權人
李素梅
債權人
洪秀珍
債權人
林怡君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惠娟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零貳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惠民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陸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蘇碧月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玟潔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玖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聯登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亞賢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婉甄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艷秋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文斌清償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正雄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玉鑾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雅惠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月里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采珍清償新臺幣玖佰陸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渼文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直如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惠貞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惠美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美華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麗香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來福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絮因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秀絨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清朝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健茂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沈玉猜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娟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沛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旻蔚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育馨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嘉暉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憶萍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素梅清償新臺幣陸佰叁拾壹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秀珍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怡君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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