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
- 債權人
- 吳書文
- 債務人
- 李文俊
- 債務人
- 鄭漢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零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19053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8年5月9日 │720,000元 │108年6月18日│WP5245694 │├──┼────────────┼───────────┼───────────┼───────────┤│002 │108年6月10日│1,050,000元 │108年6月18日│WP5246661 │├──┼────────────┼───────────┼───────────┼───────────┤│003 │108年6月13日│1,100,000元 │108年6月18日│NN4916703 │├──┼────────────┼───────────┼───────────┼───────────┤│004 │108年6月14日│1,150,000元 │108年6月18日│NN4916702 │├──┼────────────┼───────────┼───────────┼───────────┤│005 │108年6月30日│4,000,000元 │108年7月1日 │MN8967364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