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148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張壯吉
- 債務人
- 謝明星
- 債務人
- 謝淑蕙
一、債務人謝明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謝明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淑蕙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