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1號
- 債權人
- 中華民國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田
- 債務人
- 蕭裕展
- 債務人
- 盧啟明
一、債務人蕭裕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裕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盧啟明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