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 抗告人
- 蔣敏洲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第一審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第23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
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定訴訟標的價額之第一審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第23號)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
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