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詩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小燕因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繼承權回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小燕因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繼承權回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