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余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來春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