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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號

上訴人
余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來春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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