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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

履行買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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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泇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麗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0元(參見卷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記載本件土地及房屋之總售價為2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買賣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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