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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佩怡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暘、林鍵澤、林淳銨、林依潔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重家訴第2號)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108 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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