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何文乾
- 即被告
- 鄭順忠
張進陞
周台興
李桂英
侯勝昌
楊湋權
楊湋傑
賴甚
田張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41,092,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0,5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