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上訴人
何文乾
即被告
鄭順忠

      張進陞

      周台興

      李桂英

      侯勝昌

      楊湋權

      楊湋傑

      賴甚

      田張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燕龍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

新臺幣41,092,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0,5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