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 抗告人
- 高正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債權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債權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