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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

債權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宗賢王金洲劉育綾

抗告人
高正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債權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債權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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