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安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昆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81 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9 萬7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1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