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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返還林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

上訴人
廖正寬(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彭水萍(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紘毅(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惠玲(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奕雯(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淑美(即廖子福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111年1月20日

本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388,800元(165地號:〈59

1+4021〉x2400=00000000、165-30地號:4876x3500=00000000、1

65-33地號:〈763+1881〉x3500=0000000。合計: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1,54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林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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