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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債權人
陳惠玲
債權人
李淑娟
債權人
周芫生
債權人
周菊英
債權人
周學忠
債權人
周許金月
債權人
劉寶珠
債權人
張夢媛
債權人
韓淑慧
債權人
劉又瑄
債權人
林翠萍
債權人
吳秋敏
債權人
陳盈瑄
債權人
龍維俶
債權人
沈思敬
債權人
劉婷瑀
債權人
陳琳琳
債權人
思敬、劉婷瑀、陳琳琳共同
債務人
高耀國
前列李淑娟、周芫生、周菊英、周學忠、周許金月、劉寶珠、張
夢媛、韓淑慧、劉又瑄、林翠萍、吳秋敏、陳盈瑄、龍維俶、沈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惠玲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芫生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⑷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菊英清償新臺幣貳佰零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⑸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學忠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⑹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許金月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寶珠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夢媛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韓淑慧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⑾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翠萍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秋敏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盈瑄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龍維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思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婷瑀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琳琳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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