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66號
- 債權人
- 林玉珠
- 債權人
- 姚書聖
- 債權人
- 簡幸珈
- 債權人
- 林聿芸
- 債權人
- 吳昭樂
- 債權人
- 劉宏良
- 債權人
- 李穗銘
- 債權人
- 李春桃
- 債權人
- 蒲素英
- 債權人
- 陳億蓮
- 債權人
- 王宜華
- 債權人
- 農畹苓
- 債權人
- 吳全童
- 債權人
- 王燕苹
- 債權人
- 陳雅鳳
- 債權人
- 周明逸
- 債務人
-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玉珠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姚書聖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幸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聿芸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昭樂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宏良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穗銘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春桃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蒲素英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億蓮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宜華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農畹苓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全童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燕苹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鳳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明逸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