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 債權人
- 陳隆義
- 債權人
- 方瑞芳
- 債權人
- 方美雲
- 債權人
- 曾春綢
- 債權人
- 吳裕珍
- 債權人
- 林麗枝
- 債權人
- 郭琇穠
- 債權人
- 吳汶憶
- 債權人
- 黃惠娟
- 債權人
- 歐美秀
- 債權人
- 徐安錢
- 債權人
- 黃惠玲
- 債權人
- 吳珮綺
- 債權人
- 陳怡禎
- 債權人
- 洪鳳梅
- 債權人
- 薛萬枝
- 債權人
- 謝梨鄉
- 債權人
- 方俊仁
- 債權人
- 許瑜芬
- 債權人
- 陳亮君
- 債權人
- 周惠華
- 債權人
- 黃千芬
- 債權人
- 陳亭聿
- 債權人
- 李翊帆
- 債權人
- 黃怡仁
- 債權人
- 洪雅玲
- 債權人
- 芬、陳亭聿、李翊帆、黃怡仁、洪雅玲共同
- 債務人
- 高耀國
- 前列方瑞芳、方美雲、曾春綢、吳裕珍、林麗枝、郭琇穠、吳汶
- 憶、黃惠娟、歐美秀、徐安錢、黃惠玲、吳珮綺、陳怡禎、洪鳳
- 梅、薛萬枝、謝梨鄉、方俊仁、許瑜芬、陳亮君、周惠華、黃千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隆義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瑞芳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美雲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雅玲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春綢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裕珍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枝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琇穠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汶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娟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美秀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安錢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鳳梅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萬枝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梨鄉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俊仁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瑜芬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亮君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惠華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亭聿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翊帆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怡仁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