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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

債權人
陳隆義
債權人
方瑞芳
債權人
方美雲
債權人
曾春綢
債權人
吳裕珍
債權人
林麗枝
債權人
郭琇穠
債權人
吳汶憶
債權人
黃惠娟
債權人
歐美秀
債權人
徐安錢
債權人
黃惠玲
債權人
吳珮綺
債權人
陳怡禎
債權人
洪鳳梅
債權人
薛萬枝
債權人
謝梨鄉
債權人
方俊仁
債權人
許瑜芬
債權人
陳亮君
債權人
周惠華
債權人
黃千芬
債權人
陳亭聿
債權人
李翊帆
債權人
黃怡仁
債權人
洪雅玲
債權人
芬、陳亭聿、李翊帆、黃怡仁、洪雅玲共同
債務人
高耀國
前列方瑞芳、方美雲、曾春綢、吳裕珍、林麗枝、郭琇穠、吳汶
憶、黃惠娟、歐美秀、徐安錢、黃惠玲、吳珮綺、陳怡禎、洪鳳
梅、薛萬枝、謝梨鄉、方俊仁、許瑜芬、陳亮君、周惠華、黃千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隆義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瑞芳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美雲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雅玲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春綢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裕珍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枝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琇穠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汶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娟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歐美秀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安錢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怡禎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鳳梅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萬枝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梨鄉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方俊仁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瑜芬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亮君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惠華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千芬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亭聿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翊帆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怡仁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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