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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債權人
鄭順方
債權人
柯信維
債權人
陳翰輝
債權人
陳嘉苹
債權人
侯芬芳
債權人
俞珠雀
債權人
翁慧玉
債權人
阮珮縈
債權人
柯孟君
債權人
鄭純惠
債權人
林楊秀蓮
債權人
葛慧蓮
債權人
侯榮逵
債權人
柯登進
債權人
董乃雯
債權人
翁純純
債權人
楊于瑱
債權人
葉碧蓮
債權人
鄭佳祐
債權人
鄭加宏
債權人
李淑娟
債權人
呂秀鳳
債權人
陳彥伯
債權人
王麗蕙
債權人
馮錦松
債權人
王家振
債權人
許嘉紋
債權人
王美珍
債權人
張櫻花
債權人
林瑞雄
債權人
盧貞夙
債權人
葛慧敏
債權人
葉昭妤
債權人
葉姿妤
債權人
葉麗蘭
債權人
陳奕靜
債權人
簡秋絨
債權人
前列三十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鄭順方
債務人
高耀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順方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信維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翰輝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嘉苹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侯芬芳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陸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俞珠雀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慧玉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珮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孟君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純惠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楊秀蓮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葛慧蓮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葛慧蓮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玖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登進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董乃雯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純純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于瑱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碧蓮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佳祐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加宏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淑娟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秀鳳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彥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麗蕙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馮錦松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家振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嘉紋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美珍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櫻花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瑞雄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貞夙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葛慧敏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昭妤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姿妤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麗蘭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奕靜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秋絨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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