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 債權人
- 廖靜虹
- 債權人
- 江宜蓁
- 債權人
- 廖偉翔
- 債權人
- 廖銓榮
- 債權人
- 王芊月
- 債權人
- 廖林美錦
- 債權人
- 林菊蓁
- 債權人
- 李湘楹
- 債權人
- 林芯彤
- 債權人
- 賴幸暘
- 債權人
- 林佳欣
- 債權人
- 廖文濬
- 債權人
- 廖彩禎
- 債權人
- 李容馨
- 債權人
- 林家賢
- 債權人
- 吳珮渝
- 債權人
- 李宴馨
- 債權人
- 陳素貞
- 債權人
- 陳雅眉
- 債權人
- 賴慧均
- 債權人
- 廖文君
- 債權人
- 陳心怡
- 債權人
- 李怡嫻
- 債權人
- 黃佳雯
- 債權人
- 黃沈喜紗
- 債權人
- 詹筌富
- 債權人
- 黃惠瑜
- 債權人
- 林春好
- 債權人
- 同
- 債務人
- 高耀國
- 前列江宜蓁、廖偉翔、廖銓榮、王芊月、廖林美錦、林菊蓁、李
- 湘楹、林芯彤、賴幸暘、林佳欣、廖文濬、廖彩禎、李容馨、林
- 家賢、吳珮渝、李宴馨、陳素貞、陳雅眉、賴慧均、廖文君、陳
- 心怡、李怡嫻、黃佳雯、黃沈喜紗、詹筌富、黃惠瑜、林春好共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靜虹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陸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宜蓁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偉翔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銓榮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芊月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林美錦清償新臺幣壹仟零叁拾柒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菊蓁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湘楹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芯彤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幸暘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佳欣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濬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柒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彩禎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容馨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家賢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珮渝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宴馨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素貞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眉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慧均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文君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心怡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㉓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怡嫻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陸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佳雯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㉕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沈喜紗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㉖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筌富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惠瑜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春好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