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484號
- 聲請人
- 張芷瑄
- 法定代理人
- 張健庭
- 法定代理人
- 盧姵羽
- 聲請人
- 劉品妤
- 聲請人
- 劉宏澤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劉治育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盧姿均
- 聲請人
- 盧育昌
- 聲請人
- 盧映儕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盧佑晟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凌慧萍
- 聲請人
- 盧蕊
張盧純玉
盧慶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盧慶唐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張芷瑄、劉品妤、劉宏澤、盧育昌、盧映儕為被繼承人之孫,聲請人盧慶柱、盧蕊、張盧純玉為其弟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查被繼承人盧慶唐於108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張芷瑄、劉品妤、劉宏澤、盧育昌、盧映儕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而聲請人盧慶柱、盧蕊、張盧純玉為其弟妹,屬第三順位繼承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盧慶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盧姵羽、盧姿均、盧羿升、盧佑晟、盧宥臻等人,而上開繼承人中,除盧姵羽、盧姿均、盧羿升、盧佑晟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盧宥臻未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繼承順位在前之盧宥臻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張芷瑄、劉品妤、劉宏澤、盧育昌、盧映儕、盧慶柱、盧蕊、張盧純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