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36號
- 抗告人
- 郭錦輯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親權酌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