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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36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36號

抗告人
郭錦輯

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就親權酌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財產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本院限抗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3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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