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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忠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楊大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40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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