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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繼承權回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吳詩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小燕因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繼承權回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繼承權回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